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8号)等文件规定,近期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四川省税务局印发《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明确,在四川省内从事原油、天然气生产的油气田企业应在资源地按月预缴增值税,年终在机构所在地清算,同时规定油气田企业跨市(州)提供“建筑服务”,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,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模式,实现税收公平,提高油气田企业对资源地的增值税贡献,支持地方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,促进资源地高质量发展。
来源:四川财政
编辑:张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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